注册德国商标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它周围有9个邻国:北邻丹麦,西部与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为邻,南边是瑞士和奥地利,东部与捷克共和国和波兰接壤。自1990年10月3日德国重新统一以来,这个中心地理位置变得更为突出。它是东西欧之间和斯堪的纳维亚与地中海之间的交通枢纽,其间水、陆、空道路条条通过德国。作为欧盟和北约的一员,德国被称为“欧洲的走廊”。
一、德国商标的申请人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仟何希望在商业活动中使其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人均可以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联邦法律还规定,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申请人只有在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接受德国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予以和其本国的商标相同的待遇时才依法在德国申请商标保护。
二、德国商标注册流程
1.提交申请
直接向EUIPO申请分为在线申请和纸质申请,在线申请费用较低且只需使用一种语言。此外,EUIPO还有快速申请渠道,可以加快EUIPO审查进程,尽快公开注册申请。
2.审查
收到申请后,EUIPO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将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补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EUIPO将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或主张。EUIPO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请求宣告无效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公开申请以及异议
EUIPO审查不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将被公开在欧盟商标公报(EUTMBulletin)上。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申请公开1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Opposition),EUIPO将组织双方程序并将最终做出决定。不服EUIPO最终决定的,可进行上诉。任何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以向EUIPO提出意见(Observations),提出意见不用付费,EUIPO将告知申请人,并予以考虑。
4.注册及公开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或,或者异议或意见不成立的,EUIPO将进行注册、在欧盟商标公报上公开并发给电子注册证。
欧盟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投入使用,否则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任何人还可以向EUIPO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服EUIPO最终决定的,也可进行上诉。欧盟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EUIPO备案。
由于在德国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因此,异议往往是申请人获得德国商标成功注册的最大阻碍之一。
三、德国商标异议期限
德国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有很大不同,其商标异议制度被设置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对商标的异议需要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
四、对德国商标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
德国商标异议可以基于以下几点异议理由:
● 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之间存在混淆;
● 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之间存在冲突;
● 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之间存在混淆危险;
● 拟注册商标存在代理人抢注情况;
● 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之间因存在混淆。
五、德国商标异议流程
1) 异议初审阶段
异议人使用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签发的表格提出异议请求,异议通知需注明异议人的姓名、地址,异议所依据的理由等信息。
在提交异议申请后,审查员将审查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被接受的异议申请将转达给双方,如果不满足受理要求的,异议人需要在异议期限内进行补正。
2) 冷静期(“cooling-off”)
异议被受理之后,在双方共同申请下,DPMA可以给予双方至少2个月的冷静期。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冷静期限还可以根据双方的请求延长。
3) 异议对抗阶段
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异议人有2个月的时间提交材料与证据回应针对其商标提出的异议。异议人提交证据材料后,DPMA将及时转送给被异议人并给予其2个月的时间进行答辩。
一般来说,德国商标异议程序是没有口头听证,常见的只是一到两轮简短的书面程序的提交。
4) 异议裁定阶段
在异议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换证据以及抗辩的情况下,DPMA将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定。败诉方如果对德国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的1个月之内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六、德国商标异议费用及承担
德国商标异议的请求费为250欧元。如果异议是基于同一权利人的几个在先商标,则必须为每增加一个商标需额外支付50欧元。异议费用需要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完成支付,否则异议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规则是各方各自承担自身的费用,但也有例外情况由某一方单独承担整个程序费用和另一方因异议程序产生的费用。
七、德国商标异议制度其他要点
1.基于多项异议理由的异议人可以通过一个异议申请对多个商标提出异议。
2.德国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冷静期需由双方共同申请,冷静期的提出时间可以是异议程序开始阶段,也可以是后续异议的任一阶段。但如果在冷静期内达成协议,则无法退还异议费用。
3.在德国商标异议程序中,跟一样,异议人如果不能提供其在先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内的使用证据,其商标异议请求将被驳回。


